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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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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我场治理商业贿赂成果,推动治理商业贿的深入开展。根据县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场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双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一起抓。
二、建立内外监督网络,在林业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要与相关人员签订廉洁承诺协议书,实行"阳光施工"、"阳光采购"。
三、要建立场长"一岗双责"治理商业贿赂追究制,要不断完善廉洁自律制度等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
四、场内工作人员、特别是管护员和营林负责人,在执法和经营过程中,不得接受服务对象馈赠的红包物品,不得接受有业务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请托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在处理盗伐林木、盗猎野生动物、运输非经检疫林木产品和非法倒卖野生药材等案件时,根据情况合理、合法做出处罚,严禁收受当事人的吃请、送礼而出现以罚代法、以情代法现象发生。
六、各科室负责人作为科室治理商业贿赂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科室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提供信息真实、有效,不隐报瞒报。
七、在场内显眼位置悬挂办事流程、苗木指导价格、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和林木产品调运制度等等,严禁哄抬苗木价格、违规收取费用。
八、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调研制度、场内事务公示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干部职工和林区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决策民主。
九、发现工作人员收受红包(或回扣)一次,实行待岗处理,发现两次,开除留用,两次以上的,上交县劳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十、加大社会督促力度,长期公布举报电话(0972-8395226)、举报信箱,把自查自纠工作与深化管理结合起来,严肃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十一、健全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推行廉洁自律考评档案制度,并与个人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浮动工资分配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