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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山林场民主决策制度汇编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9-30 点击次数:


 一、末位表态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正确、科学,避免盲目决策,防止决策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2、场党委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3、场党委会议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程序进行。事前告知:召开场党委会议前,事先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私谋串通。末位定议: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一把手"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一把手"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如实记录:对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对最终决策的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对一些重大事项,要写出会议纪要,由全体班子成员签字认可,以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4、如在集体讨论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规定落到实处。
         5、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一)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干部人事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人员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确定的问题;(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三)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四)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涉及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6、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1、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审批,报批须经场级领导会签。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2、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党组织班子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
         3、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把手"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
         5、"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党委)行政办负责采购。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分管领导应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三、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票决制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权力制衡整体功能充分发挥,使决策过程更加透明,有效防止重大问题个人或少数人决断问题的发生,经场党委实行领导班子重大决策票决制,以进一步规范领导集体的意识和决策行为。
         1、界定范围,确保票决内容科学性。为切实解决哪些事项需由班子集体决策的问题,凡涉及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制度的修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和大额资金使用,干部人事任免、奖惩,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票决的重大事项等都必须在单位党委会议上进行集体票决。
         2、明确原则,彰显票决过程民主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需要票决的事项应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集体讨论并进行票决,形成班子成员共同决策、共担责任的机制,增进班子的团结协调,增强班子的整体效能,使集体决策更为科学,更为民主。
         3、严格程序,保障票决流程规范性。为使集体票决有章可循,防止走过场,对拟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由分管领导综合有关情况,制定方案,并要求必须严格按照"会前准备→会上讨论→投票表决→归档立卷"4个步骤逐项进行。票决程序的规范,有效避免集体票决流于形式,确保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4、申明要求,强化票决执行严肃性。为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将票决制执行情况纳入到领导班子考核等内容,并规定在实行票决制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同时,要求组织、监察及督查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我场实施领导班子重大事项票决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以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约束功效。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范围包括:
        (1)重大事项决策
         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②全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安排等;
         ③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④机构编制设置和调整;
         ⑤涉及全局性的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⑥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
         ①党委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②中层干部的选拔、录用、推荐、人事调整及职务任免等;
         ③干部职工的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④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有关干部管理的重要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①本场工程建设、大额维修、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项目;
         ②重大活动安排;
         ③林场权限范围内的上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社会筹资扶持的项目;
         (4)大额资金使用
         ①年度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② 10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
         ③项目资金的争取、管理和使用;
         ④其他专项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4、会前,相关负责人要事先将需提交党委会议决策的事项报分管领导和党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上会,不能在会上搞临时动议。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事先要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并形成详细材料或工作方案。
         5、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对讨论事项要进行充分酝酿,必要时应事先提供相关材料给所有与会人员审阅。
         6、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决策的事项,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必要时,可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列席会议。
         7、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对决策事项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在归纳总结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8、对讨论中存在严重分歧或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9、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应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10、"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决策后,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拒绝执行集体决定。
         11、"三重一大"决议应当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2、"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场工会进行监督检查。分管党委成员应及时向党委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13、对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党委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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